背离公众认知的赌博执法伤害法治 舒圣祥 玩1元1局的“炸金花”,居然以情节严重的聚众赌博被“顶格处罚”(再往上,就该以赌博罪追究刑责了),这一起因为处罚夸张而成社会热闻的“查赌案”,实在是让人感觉有点不可思议。倘若同学之间这样小筹码的游戏,都算“聚众赌博”并且情节严重,那么按照这一标准,全国各地的拘留所里早就应该人满为患才对。不开玩笑地说,类似“聚众赌博”,只要警方想抓,就可以全年无休地抓下去,而且一抓一大批,足以罚个盆满钵满。 刑法中的赌博罪,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。现实生活中,大多数的赌博行为都尚未触犯刑法,而是以治安处罚论处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提供条件的,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 对照法律条款,8个大学生被处以15日拘留、3000元罚款,无疑是最顶格的治安处罚;问题是,既不是“以营利为目的”,所谓“赌资”也仅仅920元,怎么就不能免予处罚,反而要顶格严惩呢?当地警方的说法是,该案中人数达到8人,属于“聚众赌博”,即便彩头很小,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赌博,因此从重处罚。在我看来,这完全是对“聚众赌博”的曲解。 一方面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并没有针对“聚众赌博”的处罚,因为一旦聚众赌博就已经涉嫌触犯刑法。另一方面,刑法中的“聚众赌博”也绝不是单指人数达到一定数目,而是指组织、招引多人进行赌博,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——这种人俗称“赌头”。比如郭美美,她在家中开赌场就涉嫌聚众赌博罪。相比之下,这8个大学生的行为,怎么能被轻易认定为聚众赌博呢? 如果某项执法完全背离了公众的认知,那要么是法律的滞后,要么则是执法的问题。在本案中,显然不是法律的规定太过严苛,而是执法者的行为太过“任性”。事实上,如果法律可以被随意阐释随意滥用,那必然是对法治的最大伤害。所以,本案不是什么法治与人情的矛盾,而是执法权力太过随意的问题。倘若当地警方这样做,只是因为对赌博行为有某种严惩的“洁癖”也便罢了,怕只怕过去常见的“罚款指标”与“抓赌任务”再度死灰复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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