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监管防范意识不强,导致“贼”频频监守自盗,这已是住房公积金领域职务犯罪案凸显出的特点。
据报道,在始于去年下半年的宁夏查办住房公积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中,已立案查处案件10起。这些案件,主要集中在挪用公款犯罪上,而且都是管理机构的领导或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力,最终导致公积金大量流失。(5月15日 新华网)
住房公积金本是干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、互助性、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备金,管理上的公益性是其基体特征。然时下公积金竟成为管理人员觊觎的“肥肉”,千方百计地套取和挪用,其中的管理漏洞值得深思。
按规定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,只负责公积金的归集、保值和增值,具体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办理。可事实上,时下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功能上已经趋近于金融机构的特征,集汇交和发放于一身,而银行则演变为了单纯的“出纳”机构:只要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文,银行就可照单发放。这种功能上的变化,为诱发犯罪提供了可能。
另外,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。法规上的不完善也造成了管理操作中随意性大。想放就放、随心所欲,住房公积金就如同手中的“私家存款”,催生了某些管理人员的侥幸心理。
显然,住房公积金一旦出现风险,造成损失,不仅损害干部职工利益,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。因而,防止“家贼”吞食资金,已是加强公积金管理的重中之重。这主要应从内外两方面入手,首先是加强外部监督。应完善纪检、检察、审计和财政监督机制,实行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。通过对资金来源、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的监督,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。
其次应强化内部监督。那就是实行政务公开,对发放的每一笔资金,应予张榜公布,增强发放透明度。同时,还应严格责任追究,谁签字谁负责、谁发放谁负责,形成相互监督、相互担责、风险与共的监督约束机制,使管理人员不敢轻意滋生非份之念。(陆友坚)
(责编:李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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